铁腕治污 共建美丽昆山”——昆山六起环境违法案例曝光录
来源: | 作者:hjbhxh | 发布时间: 2017-12-22 | 4541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7年1-11月,我市共实施环境行政处罚351件,处罚金额3032.5万元。移送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42起(其中行政案件10起、刑事案件32起),行政拘留6人、刑 事拘留51人。
现就六起环境违法
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1
昆山市胜鑫电化有限公司
超标排放重金属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2017年4月7日市环保执法人员对昆山市胜鑫电化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采设施排放水水样,经监测分析,该水样中镍(总镍)浓度为1.68mg/L。经调查该公司生产中未按其环评申报使用热水封孔工艺,实际使用含镍封孔剂,导致含镍废水产生,且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未建设单独处理镍系废水的设备设施,致使含镍废水未经有效处理,直接超标外排。
     【处理结果】因该公司外排废水中镍(总镍)浓度为1.68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规定排放限值的10倍以上,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司负责人已被刑事拘留。
2
昆山斯诺尔五金塑胶有限公司
超标排放重金属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2017年2月9日,环保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南侧存在一个高约6米、面积约50平方米的钢结构工棚,工棚内有一套皮膜磷化清洗设施,该皮膜磷化线共建有10格水泥方形槽体一套,清水槽正在外排废水,废水通过槽体南侧东西走向的排水沟排入设施东侧集水池,集水池已用水泥板密封盖住,该集水池西侧和东南角分别存在一窨井,翻开东南角窨井盖后,井内光线昏暗,执法人员打开手机闪光灯,俯身进入井内拍摄,现场照片显示该集水池东侧壁存在一直径约15厘米的暗管,集水池内废水液面位于暗管中部,集水池内废水正通过该暗管排入南侧河道。现场采集外排水样,经监测分析,该水样中检出锌、镍、铬等重金属,其中锌(总锌)浓度(12.8mg/L)规定排放限值的10倍以上。
      【处理结果】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司负责人已被刑事拘留,昆山市检察院对被污染的排口土壤及流入断头浜的水质和底泥已提请民事诉讼,明确要求企业根据环境损害评估方案,做好污染土壤和水体的环境生态修复工作。
      【以案说法】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町洋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规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17年3月10日夜间,环保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RO纯水制水车间有一根排放管直通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关闭RO纯水制水车间排放管道阀门,设施排放口无水排放。在关闭RO纯水制水车间排放管道阀门的情况下,打开活性炭吸附塔排放阀门,设施排放口有水排放,现场采该排放水水样。经监测分析,该水样中氨氮浓度为27.4mg/L、总氮浓度为42.9mg/L,镍(总镍)浓度为0.85mg/L。由此可见该公司将RO纯水制水车间的排放管道与废水处理设施排放管相连接,导致废水处理设施排放水经稀释后再经设施排放口排放。
       【处理结果】市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十万元整。公安机关依法对公司相关责任人做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以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4
昆山市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2017年8月9日,环保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二沉池南侧有水溢出至南侧草地上,现场采南面二沉池溢水等水样各一只。经监测分析,南面二沉池溢水水样中pH值为11.84、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73mg/L、总磷浓度为2.05mg/L、总铜浓度为3.24mg/L、总镍浓度为5.38mg/L、总铬浓度为0.518mg/L、总氮浓度为28.2mg/L、总氰化物浓度为17.7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此外检查发现该公司厂房北侧阳极车间北墙上有一个排风扇,排风扇正在运行,阳极线产生的酸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经排风扇排至外环境;厂房西南侧化抛线产生的酸性废气进入一套酸雾处理设施(碱喷淋)后排放,现场采该处理设施溶液水水样一只,经监测分析,该水样的pH值为1.24,公司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
     【处理结果】市环保对该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五万一千一百九十八元整;对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总计处罚款人民币二十五万一千一百九十八元整。
     【以案说法】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将与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一致,都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5
昆山市晶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落实
“三同时”、违反固废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2017年7月12日,市环保局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1、2008年6月4日经审批同意建设年产电脑散热模组800万件、通讯滤波器配件600万件、相关零件配件200万件技改项目(苏环建[2008]264号)(报告书项目),建成生产至今未通过环保验收,且含镍废水处理设施闲置。2、公司未如实申报危废实际产生情况、管理计划与危废专项分析报告。3、公司污泥、废空桶危废贮存场所未设置危废标志牌,含镍废液、含铜废液、废空桶、部分污泥的危废包装容器未设置危废标识。
       【处理结果】市环保局对该公司生产至今未落实环保“三同时”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十万元整,责令停止未经环保验收项目的生产;对该公司未如实申报危废实际产生情况、管理计划与危废专项分析报告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七万元整;对该公司部分危废未设置危废标志牌、危废标识的行为,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四万元整。综上,总计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二十一万元整。
      【以案说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后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修改后的《条例》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同时大幅提高处罚数额,并实施“双罚”,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巨旦纳米科技(昆山)有限公司
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控案
     【案情简介】2017年2月24日,环保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总镍在线监控仪取样管插入一个白色塑料桶中不明液体内,未按照操作规范插入总镍取样系统,导致总镍在线监控仪无法对设施排放口水样进行分析监测。【处理结果】市环保局根据环保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十万元整。
      【以案说法】排污单位自行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应当保证其正常运行。由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监督运营单位正常运行;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
1、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放口排放,规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2、违反技术规范,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等方式处理监控样品的;
3、不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仪器、试剂进行变动操作的;
4、违反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的;
5、其他欺骗现场监督检查人员,掩盖真实排污状况行为。
编后语
     近年来昆山市环保局对环境污染行为始终秉持严打严惩,绝不姑息的坚决态度。但是,良好的生态环境,不只是需要严厉的环保法律法规,规范市场上的各个企业的生产行为,更需要我们每个个体从思想上真正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信念。“铁腕治污”势在必行,人民群众所期待的“绿水青山”,也势必会重新回到大家的视野中来。
环境就是民生,
青山就是美丽,
蓝天也是幸福。
      昆山市环保局将进一步深入学习十九大会议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断,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用更大的力度、更实的手段推进绿色发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建设美丽家园。